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三条有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施情况评估。经评估需要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修改,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并重新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