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修改不得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湿地、河湖水系等公共性、公益性用地修改为经营性用地,教育、医疗、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调整规划用途。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内,不得擅自增加营利性的商业设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