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已经建成的建筑实施外观风貌改造,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与周边建筑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现状图片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要求,审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