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破坏周边自然环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市、县(区)农房建设导则要求,优先选用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的通用设计图,建筑外观风貌应当体现当地生态、文化特色。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建设方案应当经镇、乡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