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在建设项目销售期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整体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的途径、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