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在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