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风貌要求。

中心城区遵循简洁、美观、协调的建筑风貌控制原则,保护老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城区明确城市主色调,体现时代特色,展示本地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