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市、县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