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依法划定、公布城市绿线,保护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绿地建设,确保绿地率达标。建设项目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服从规划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