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向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动工建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