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水系专项规划依法划定、公布城市蓝线,保护水体。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环境,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建设生态护岸,有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城市湖泊、城市湿地。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