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水系专项规划依法划定、公布城市蓝线,保护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环境,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建设生态护岸,有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城市湖泊、城市湿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