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