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批准前,应当提交市、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