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