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