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镇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乡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市辖区镇区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镇、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镇(试点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