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时,应当结合空间管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公布时,应当单独公布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