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备案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