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