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等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