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款规定外,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