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款规定外,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