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