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监控报警系统建成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