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主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