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主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