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
第三十七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