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