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经认证认可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