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经认证认可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

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