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实行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