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

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