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销售未经依法许可的,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前款所列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