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急需先立。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