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