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