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