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督学,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