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乡镇教育发展计划;(二)落实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督促实施;(三)组织本乡镇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控辍保学工作;(四)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培训、考核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五)做好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