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第九条有效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计划主要调控目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地方财政收支、外贸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二)本市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三)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四)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五)审查必需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