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编制计划和预算时,应当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和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就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