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