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