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