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可以就计划和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