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可就五年规划、计划、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发出监督意见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