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可就五年规划、计划、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发出监督意见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