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将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和预算的预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