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将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和预算的预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