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