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第二十九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应当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