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计划草案和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