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