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市财政局应当于预算批复后的三十日内,将批复的预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